黄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

发布者:信息工程学院发布时间:2022-04-19浏览次数:269

黄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 

(院教2003)08号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9220)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程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,实验室工作也是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;根据需要与可能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实验室的建设,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,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要坚持发扬勤俭办学、艰苦奋斗的精神,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,提高教学、科研水平。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作用,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二章  实验室任务

    第五条 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,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、实验讲义、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,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切实加强学生基础实验技能的训练和中学实验教学能力的培养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,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,提高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。

    第七条  实验室要吸收科学的教学新成果,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实验方法,开设新的实验项目,增加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,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。

    第八条 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。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安排好所承担的教师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,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。

    第九条  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、维修,努力提高利用率。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
    第十条  对实验用的仪器设备,特别是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,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,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。

    第十一 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应当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,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,为技术创新作贡献,要积极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 实验室要积极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,根据工作需要,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,以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。

第三章  实验室建设

    第十三条  院实验室的设置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    1. 一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。

    2.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。

    3. 有一定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。

    4.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。

    5. 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实验室的设置、调整和撤销,要经由系提出申请、教务处审查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 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实施、监督,竣工,验收、效益考核等 “ 项目管理 ” 办法的程序,由学校统一归口,全面规划。

    第十六条 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房舍、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;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、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员计划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 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应将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,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开放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  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、省级重点实验室,进行素质教育培养学术创新意识,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  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,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,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  院系两级还需定期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、管理水平、效益、特色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。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质量的提高,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。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,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。

第四章  实验室体制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 实验室执行院(系)两级管理体制。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,各系由一名行政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和行政职能部门,在分管校长领导下,管理、协调各实验室工作。具体工作由教务处下设实验设备中心负责。

    实验设备中心其主要职责是:

    1.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,制定贯彻实施办法。

    2.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
    3.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。汇总及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购置计划,参与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,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。

    4.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。包括:实验教学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;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;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制度等。

    5.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、岗位培训、考核、奖惩、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。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 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视实验室规模大小,可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至二人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。

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。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病菌、噪声、毒性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要进行技术安全认定。不合格的须进行技术改造,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,才能投入使用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 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规、规章执行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,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进行审核评估。评估合格的,可向安徽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。

    第二十八条 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,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,如:《实验室各级、各类人员职责》、《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实施细则》、《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》等,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、评比和表彰。

    第二十九条 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。对实验室的工作、人员、仪器设备、物资、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。

    第三十条  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评估工作。认真学习和对照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》和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》,经常开展自查、自评、自纠活动,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。

第六章  实验室工作人员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 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热爱实验室工作。各类人员明确职责,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,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,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。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  实验室主任,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,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(或工程师)以上人员担任。

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 学系管的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,由系确定人员,报教务处审核,由学校审核和聘任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 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见另文规定。

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
    第三十六条 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,要参照在校学生数,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、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,合理折算后确定。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 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参照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》(国家教委[1988]教备局字008号文件),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。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 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,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,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制定。

    第三十九条 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,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第四十条 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七章  附 则

    第四十一条  各系(室)可根据本规程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。

    第四十二条 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二〇〇三年一月